能源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能源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能源期货交易与商品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都是标准化的商品。期货合约都是标准化的,以期货价格为基础确定商品价格。由于能源商品具有不同于其他商品的特点,因此其在期货交易中有自己特殊的性质和要求。这些特殊要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以实物交割为基础;(二)杠杆交易;(三)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以实物交割为基础
能源期货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商品,因此,能源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必须是实物。交割方式通常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实物交割是指以实物进行的交易,一般在交割月前一个月或当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进行;现金交割是指在交易完成后,通过期货公司将所持有的期货合约进行现金结算。
由于能源商品在世界范围内都有分布,而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生产、消费情况也有很大差异,所以不同地区不同时间生产、消费的商品品种不同,在世界范围内,同一种能源商品的供求情况也会有很大差别。因此,能源期货交易必须以实物进行交割。
杠杆交易
杠杆交易是能源期货交易中最主要的特点,其基本原理是通过少量资金撬动大量资金,使资金杠杆达到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期货交易的杠杆作用,使期货交易具有放大效应。在同样的行情下,交易者只需交纳1%~5%的保证金,即可进行几百倍甚至几百倍的交易,这就是所谓的“放大效应”。能源商品期货由于其具有极高的杠杆效应,同时又具有很强的投机属性,因此在期货市场中形成了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但由于能源商品期货价格变动幅度较大,这种放大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又加剧了市场的投机行为,因此能源期货市场监管机构对此进行了严格限制。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能源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下,期货合约在到期日之前都必须进行结算,以确保所有合约按照相同的价格成交,即使交易者没有按规定时间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也要对盈亏进行计算并对未平仓合约进行结算。
持仓限额制度
能源期货交易中的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为防范投机交易、防止操纵市场价格而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持仓限额制度是能源期货市场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指交易所根据不同品种和不同交易单位对某一合约在某一交易日的交易中实行强制减仓,以控制市场风险。
能源期货市场实行的持仓限额制度是对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两类不同交易者的持仓量分别进行限制。套期保值者在被允许进入能源期货市场后,不得超过规定数量的持仓量;投机者在被允许进入能源期货市场后,不得超过规定数量的持仓量。如果超过了这一限额,则必须向交易所申请调整持仓限额。
集中竞价交易
能源期货交易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交易,买卖双方根据其报价决定交易结果。这种方式能够使投资者迅速发现价格,规避市场风险。由于能源期货合约上市后会受到供求关系和市场投机因素等多种因素影响,价格变化较大,为了防止期货市场价格被操纵,能源期货交易所都规定了最小交易单位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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