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原油期货交易规则
国际原油期货交易规则是指以WTI和布伦特等国际主要石油期货品种为代表的原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交割、结算、交收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在制定和修改原油期货合约时,通常都要遵循以下原则:在制定和修改油价时,首先要考虑是否与世界能源价格结构相一致,其次应考虑石油生产国经济状况,以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在制订和修改油气价格的时候,首先应考虑到世界主要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的利益。在制订价格时,也要考虑全球的供求关系及油价变化趋势等因素。
一、交易方式
原油期货交易采用的是保证金制度,合约价值以人民币计价,并按美元标价。
原油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单位为1桶,即10美元/桶。
合约的到期日为每月的第三个星期四,在该日历月份内的任何交易日,投资者都可以进行开仓。
每天24小时均可进行交易。
二、持仓限制
会员及其关联机构(含其自己)在交易所会员资格区域内的账户余额不得超过该交易所规定的限额。
每日结算后,会员及其关联机构的持仓在当日剩余时间内不允许进行对冲;当某一会员、客户持仓量达到交易所当日结算价以上某一位数时,该会员、客户的日终库存即为零。
每日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经纪公司客户持仓超过一定限额,或者当日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经纪公司客户累计持仓超过一定限额,则视为异常情况,交易所将采取强行平仓等措施,并通过媒体、网站等方式公布相关信息。
三、交割结算与交割
1.期货合约的买卖,必须在交割日当天进行;
2.采用当日交割制度,所有交易、仓储费用和税金均由交易所支付;
3.WTI原油期货与美国西得克萨斯中质原油期货合约(WTI)之间的转换以现货月WTI的最后交易日作为确定最后1天(或2天)的日期,采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四、风险控制
原油期货交易风险控制包括:
(1)持仓管理;
(2)合约管理,包括交易限额、限价委托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3)平仓。
五、保证金制度和涨跌停板制度
不同品种的原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不同,投资者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比例。
原油期货每手(合约)交易的最低保证金比例为5%。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上下±20%。
当会员或客户某一合约发生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单边市时,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连续三个交易日是指:第一个交易日(上一交易日)收盘前最后一刻;第二个交易日)收盘前20分钟;第三个交易日(第三个收盘前15分钟)为法定停牌时间,会员或客户可以选择停牌,也可以不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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