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权交割方式
根据交割方式的不同,商品期权交割方式可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现金交割是指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完成期权合同,并以交割结算价计算交割损益。实物交割是指期权卖方以行权价格将标的物交付给期权买方或者以行权价格接受标的物,以实际标的物交付的方式完成合同。
实物交割与现金交割的区别
实物交割与现金交割的区别在于,在实物交割过程中,买卖双方必须转换商品的所有权,而现金交割只需要买卖双方计算差价以现金结算交易,而不涉及实物转换。
海外市场股指期权一般采用现金交割。据相关统计,2018年全球成交量排名前七的股指期权产品无一例外选择现金交割,这七大股指期权产品的市场份额达到82%。
借鉴海外经验,2019年12月深300股指期权时,也采用了现金交割制度。
中金所建立了良好的现金交付制度,主要体现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权合约交易细则》中。
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最后交易日外,股指期权合约当日结算价为合约当日收盘集合竞价的交易价格。当日收盘集合竞价未形成交易价格或者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所有权决定当日结算价格。确定股指期权合约最后一个交易日结算价格的方法如下:
(1)对于看涨期权合割结算价高于行权价格的,合同最终交易日结算价为交割结算价与行权价格的差额,其他情形下最终交易日结算价为零;
2)对于看跌期权合同,合同交割结算价低于行权价格的,合同最终交易日结算价为行权价格与交割结算价格的差额,其他情形下最终交易日结算价为零。第二十二条规定,股指期权合同交割结算价格为最终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两小时的算术平均价格。计算结果保持在小数点的最后两位。第二十六条规定,会员、客户在同一交易代码下持有期权合同,以净持仓参与行权或者履行合同。
第二十七条股指期权合同到期日结算时,交易所自动行使符合下列行权条件的买方头寸:
(1)买方提交行权优惠利润金额的,行权条件为合同实际价值大于买方提交的行权优惠利润金额和交易所规定的行权(履约)费用的较大价值;
(2)买方未提交行权优惠利润金额的,行权条件为合同实际价值大于交易所规定的行权(履行)手续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权条件的,视为放弃行权。
期权合同的实际值为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乘以合同乘数。
第二十九条规定,交易所应当根据行权买方的头寸和卖方的头寸比例进行配对。
第三十条规定,股指期权合时,交易所应当按照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交割,结算相应的仓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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